定向回购(或收购)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电子盘线上交易的活跃度,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向本所电子盘流动,吸引更多战略投资者长期投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及业务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注册的经纪商、投资商以及有意参与本所电子盘交易的社会游资、私募资金、各类基金等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本所定向回购(或收购)实施细则
1、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的品种与范围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的品种与范围仅限于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
2、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最低的数量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所挂牌藏品,其最低数量不能低于此品种库存量的5%。
3、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最低和最高价格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所挂牌藏品,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计算基数,最低回购(或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的8%,最高回购(或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的45%。举例:某挂牌交易品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是10.00元/枚,其最低回购(或收购)价格为:10.00元X 1.08 = 10.80元/枚,最高回购(或收购)价格为:10.00元X 1.45 = 14.50元/枚。
4、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不减持承诺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所挂牌藏品,须签署其所定向回购(或收购)藏品数量在60天内不减持的承诺函。
5、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本所按照申请日期,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6、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所挂牌藏品,须在定向回购(或收购)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审核通过后,须在当天发布相关定向回购(或收购)的公告。
7、本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的相关事宜做出公示。
8、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