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的所有交收业务。交易商、经纪商、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交收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流程
第三条 文化商品入库:
1、文化商品持有人须将拟挂牌文化商品存入本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并签署相关协议。
2、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出具的鉴评结果对文化商品进行交接确认,向文化商品持有人及本所出具本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3、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的“存货凭证”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文化商品方可用于挂牌交易和交收。
4、本所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和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同址办公。
第四条 文化商品交收:
交易商如有提货需求,通过本所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提出提货申请,并提交书面的《提货申请单》。
1、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注册仓单(注册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货文化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交易商的提货单,经审核无误后,将提货信息通知指定交收仓库。
3、交易商凭协议转让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和提货申请时预设的唯一仓单密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文化商品现场提货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交易商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交易商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交易商(机构)办理文化商品现场提货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文化商品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
交易商现场提货的,应当场对文化商品的品种、品相、数量等进行验货,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印鉴。交易商现场提货时对文化商品有异议的,可交由本所指定鉴评机构或第三方鉴评(检验)机构进行再次鉴评,以最终结果为准。
4、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文化商品将被锁定,交易商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文化商品将被解除锁定。
5、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收,该“提货单”将作废。“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文化商品仍被锁定,需要交易商在协议转让交易系统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交易商提货出库后,再次申请入库的,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文化商品鉴评、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文化商品挂牌交易的交收相关费用及其它款项的结算、划拨等业务活动按照本所《结算管理细则(暂行)》执行。
第三章 鉴 评
第七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对其出具的鉴评结果承担相关责任。当发生鉴评纠纷,经本所认定指定鉴评(检验)机构为责任方时,本所有权根据鉴评合作协议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文化商品出库后,再次委托入库的,须重新鉴评。
第八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依据本所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鉴评及其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章 仓 储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所认定、授权的,为本所拟挂牌文化商品提供存储及相关文化商品交收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指定仓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仓储服务资质,为交易商提供文化商品出入库及仓储等相关服务。
2、仓库的物理条件良好并符合挂牌的文化商品的存放要求,根据本所制定的相关标准妥善保管交易商入库的文化商品。
3、认同本所的管理方式,依据本所提货凭证进行出库。
4、仓库可完成代理发货业务,对完成提货流程的文化商品,可进行包装发货服务。
5、依据本所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仓储等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