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或"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切实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文化商品是指具有同类、同性质的艺术品、钱币、邮资邮品、限量收藏品、版权、产权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公开发行的文化商品,可向文交所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文交所上市交易条件后,
文交所将该文化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文化商品的托管申请、鉴评入库、申购、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文交所的托管交易系统,对上市文化商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规格、成交价等。
第七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
托管价、上市指导价、申购价:文交所参考文化商品现货市场近3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托管商品价格。
其中,托管价是文交所收取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上市指导价是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申购价是交易商参与托管商品申购的价格。
开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买入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转让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八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托管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九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基础
第十条
交易商自愿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自担风险。交易商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所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
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以及其他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当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商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二节 挂牌、入场登记
第十三条
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持有人可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由本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的,视为持有人同意接受本所的交易规则、
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十四条 拟挂牌文化商品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十五条 拟入场的文化商品须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确权。
鉴评费 = 实际鉴评数量×托管价×鉴评费费率
托管挂牌费 = 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托管上市费率
第三节
交易商注册
第十六条 文交所对托管文化商品实行申购,
并在官方网站公告申购时间、申购价、拟开放申购数量等。
第十七条 申购提交后可以撤单。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商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11:30,13:00—15:00。如有调整,文交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申购流程如下:
(一)交易商申购(T日):
买方在缴足申购款后进行申购,申购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同时托管交易系统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生成连续的配号;
(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1日):
文交所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中签时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
(三)托管交易(T+2日):托管商品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以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当总申购量未达到文交所开放申购量时,则提交申购的交易商的中签率为100%。
第四节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交易清算时间为15:00至17:00。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
本所市场休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挂牌文化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所实行实名制交易商交易制度。交易商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所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每个交易商在本所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自行通过登录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文化商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在本所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所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五节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申请指令应当包括:交易账号、商品代码、买卖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内容。交易商应保证委托申报时账户实际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文化商品或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所挂牌交易采用交易双方自主报价原则,交易双方自愿协商完成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所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实时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对文化商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实时签署电子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托管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二)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的报价在托管交易系统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
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
(四)文交所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间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
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三十三条
商品首次挂牌的第一个交易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连续涨(或跌)停三个交易日的,本所将对该挂牌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后续连续涨(或跌)停的,
本所将发布风险提示通知并再次停牌一小时。
第三十五条
在本所挂牌的文化商品设置不同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具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可采用发行申购的方式。交易商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申购申请,具体申购事项以本所发布的申购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可采用承销发行方式。发行方可委托席位商承销文化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所根据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历史交易数据编制的指数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交易商参考,不构成本所的交易建议。交易商自行分析及判断市场风险,并自担风险。
第四章 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四十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所指定银行进行结算。本所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商品。
第四十二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所将及时发布藏品托管入库公告。
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
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文交所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文交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文交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文交所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五章 实物交收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1)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
注册仓单(注册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货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交易商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交易商携提货单及密码,至本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商品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交易商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交易商(机构)办理商品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商品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商品将被锁定,投资商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
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商品将被解除锁定。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易交收,该"提货单"将作废。"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交易仍被锁定,需要交易商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四十九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时间及相关交收费用等。如有调整,文交所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章 市场管理
第五十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品种实施临时停牌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商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商品退市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所认为不活跃的商品、
有较大争议的商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收的商品,本所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启动退市流程。具体退市流程将由文交所另行公告。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对其在文交所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商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文交所商品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首日上市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3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五十五条 文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文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文交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文交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文交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含)。
第五十八条 文交所对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本章第五十六条情形,因文交所采取相应紧急保护措施而给交易商带来的损失,文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本所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商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所交易商参考。如交易商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所无关,由交易商自行承担损失。
第六十一条 本所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所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参考。
第六十二条 本所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六十三条 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所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应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文交所发布的信息归文交所所有。未经文交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转载、使用和传播。
第六十五条 文交所设立合作商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文交所将在合作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文交所交易,
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合作商资格。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所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文交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交易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严禁交易商账户之间进行非法关联交易,严禁交易商使用非法软件进行电子化交易,一经发现,本所将对其账号予以冻结处理,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十七条 如交易商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文交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损失,文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九条 文交所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文交所其他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商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有修订的,将于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