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本所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交易规则。文化商品是指“一带一路”艺术品、“非遗”文化类产品、文化资源类、文物衍生品类、影视、演艺及文化创意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四条 凡参与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必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协议转让交易
第一节 术语定义
第五条 本节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1、“交易账户”是指本所授予客户在协议转让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记载客户所有电子交易数据资料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
2、“挂单方”是指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发出邀约的客户。
3、“摘单方”是指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对挂单方发出的邀约进行应约的客户。
4、“提货单”是指由本所开具的用以提取交易协议转让标的的凭证。存放在本所指定交收仓库内的协议转让标的,只能凭协议转让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及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提取。
5、“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本所签约的、协助本所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存放、结算、划拨的银行。
6、“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是指符合本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本所授权,为协议转让交易标的提供鉴评(检验)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7、“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本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本所授权,为协议转让交易标的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二节 交 易
第六条 交易商自行通过登录本所协议转让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七条 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将可供转让的协议转让标的详细情况,包括协议转让标的名称、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挂单”发布邀约。摘单方在挂单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协议转让标的,接受该邀约以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即视为双方完成了协议转让标的买卖。买方可在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提货,也可将买入的协议转让标的再挂单卖出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八条 协议转让交易分为卖方挂单转让和买方挂单购买两种方式。
卖方挂单转让:卖方按照协议转让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将准备销售的协议转让标的详细信息,包括协议转让标的名称、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挂单”发布转让邀约。买方根据挂单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手动点击卖方挂单信息并选择购买数量,即按卖方价格达成交易。
买方挂单购买:买方按照协议转让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将准备采购的协议转让标的详细信息,包括协议转让标的名称、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挂单”发布购买邀约。卖方根据挂单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其所持有协议转让标的符合买方挂单信息要求且需销售,直接手动点击买方挂单信息并选择销售数量,即按买方价格达成交易。
第九条 协议转让交易系统遵循“一方挂单报价,对应方手动摘单成交”的交易原则,摘单方一经手动点击,则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所有买入卖出价格均可摘单,同一价格可选择任一挂单人进行摘单。
第十条 协议转让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十一条 协议转让交易实行“T+5”流转制度,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文化商品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协议转让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00-15:00。如有调整,本所将提前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商在本所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十四条 本所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十五条 文化商品首次挂牌的第一个交易日报价区间为挂牌价的[-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的[-10%,+10%]。文化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文化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报价区间上限(或下限)的,本所将对该挂牌文化商品实施交易开始时间延迟1小时的监管措施。后续连续达到报价区间上限(或下限)的,本所将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并再次实施交易开始时间延迟1小时。对于连续价格波动过大的文化商品,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其报价区间。
第十七条 在本所挂牌的文化商品设置不同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具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以该文化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按照本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节 参与方式
第十九条 凡参与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必须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商。
第二十条 申请者须仔细了解本所《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按要求提供交易商资格申请材料,同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所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条件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所经纪商签署《开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即取得本所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签订《开户协议》文件,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同意委托本所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的文化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签订《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本所的《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文化商品交易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所交易商实行实名制,每个交易商在协议转让交易系统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每笔挂单交易均为实名制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可以向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提出挂牌申请。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具体要求及各项流程详见官方公告。通过申请后,具体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及各项费用标准以本所相应公告内容为准。
第四节 协议转让标的入库
第二十六条 本所协议转让交易标的实行“统一鉴定、统一入库”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挂牌的协议转让标的经专业鉴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进入本所指定交收仓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协议转让标的,现场退还持有人。如已入库协议转让标的因政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挂牌上市,本所将择期通知协议转让标的持有人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鉴评结果对合格协议转让标的统一办理入库手续,并向客户出具相应鉴定单据及存货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本所根据存货凭证记载的协议转让标的信息将合格协议转让标的对应转换成协议转让交易系统中的存货量。
第五节 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本所的有关规定,由本所对交易商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产生的货款、服务费、仓储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文化商品。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解冻。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本所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本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本所为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同意本所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交易数据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协议转让标的持有量。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须在本所指定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所指定银行进行结算。本所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四十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所对于交易商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本所业务规则。
第六节 交 收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选择提货交收的,通过本所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1、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注册仓单(注册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货文化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交易商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交易商携提货单及仓单密码,至本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文化商品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交易商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交易商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交易商(机构)办理文化商品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文化商品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文化商品将被锁定,交易商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费 =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 X 提货数量 X 5‰,具体费用以系统提示为准),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文化商品将被解除锁定。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收,该“提货单”将作废。“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文化商品仍被锁定,需要交易商在协议转让交易系统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提货出库后,再次申请入库的,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标准等,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易商和经纪商
第一节 交易商资格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是指与本所签署《开户协议》后,经本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或机构。
第四十九条 在本所进行文化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第五十条 机构从业人员,如使用本所协议转让交易系统,须按照自然人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的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本所商业声誉。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节 经纪商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经纪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经本所审核批准,在本所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商从事文化商品交易业务的文化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经纪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所。交易商只能通过经纪商进入本所参与交易,交易商与经纪商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等一切后果均与本所无关。本所可给予争议双方相应协助。
第三节 交易商和经纪商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所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交易商或经纪商,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交易商或经纪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或经纪商若对本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请复议。对于提请的复议申请,本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文化商品实施临时暂停交易措施。对于暂停交易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所对文化商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2、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3、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文化商品退市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本所认为不活跃的、有较大争议的或者当前存货量低于初始挂牌量30%以下的文化商品,本所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并对该文化商品进行退市处理。具体退市流程将由本所另行公告。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本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开始及结束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本所对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公告。因采取相应紧急措施而给交易商带来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所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文化商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所交易商参考。如交易商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所无关,由交易商自行承担损失。
第六十二条 本所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所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参考。
第六十三条 本所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所官网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六十四条 如公布的信息与本所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应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所发布的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转载、使用和传播。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所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本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交易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文化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严禁交易商账户之间进行非法关联交易,严禁交易商使用非法软件进行电子化交易,一经发现,本所将对其账号予以冻结处理,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本所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及时发布公告。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商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