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的结算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的所有结算业务。经纪商、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结算业务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在文化商品挂牌交易中,通过本所协议转让交易系统成交的所有电子交易数据由本所交易结算部统一结算。交易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留本所和交易商的全部交易数据。
第四条 交易商网上申请开户并审核通过后,进行银商绑定时,须就上述事项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本所对交易商划入本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交易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的交易服务费、货款、仓储费及其他款项等。
第六条 在文化商品挂牌交易中,交易商可通过存货凭证进行交易,支付进度如下:
(一)卖方通过存货凭证进行挂牌时,买方应付足额货款进行摘牌。
(二)买方通过全额货款进行挂牌时,卖方可用存货凭证进行摘牌。
第七条 文化商品挂牌交易中货款的计算:
货款 = 文化商品成交价 × 成交数量
第八条 本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和本所有关规定对所有交易的文化商品盈亏、手续费等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系统获得文化商品挂牌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九条 本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划转数据传递至相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资金流转结果反馈至本所。如有差异,本所按银行回传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出入金方式及时间。交易商应当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交易客户端系统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请,出入金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5:30。交易商在本所规定的出入金时间以外提交申请的,本所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一条 本所出入金标准:入金T+0,即入金申请通过后资金实时到达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出金T+1,即以上一交易日闭市结算后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余额为出金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本所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本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本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十四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的正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在不晚于下一交易日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本所将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视为该交易商认可结算数据。
第十五条 交易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金划拨、移仓,经本所批准后予以办理:
(一)因故不能从事文化商品交易、交割相关业务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的;
(三)变更委托结算关系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详见本所公告。
第十七条 人民币作为本所结算币种。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