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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5:37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确保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所有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  本所专家委员会遵循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审核咨询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经本所核准的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相关领域的专家构成。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专家、召集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本所、专业研究机构、文化商品交易相关行业组织等进行推荐,或由符合本所专家要求的个人进行自荐产生。专家申请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保证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专家申请经本所核准,由本所进行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所指定的文化商品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或拥有相关教育背景;

(三)在文化商品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及美誉度;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所业务部门在接收相关文化商品目录后,指定工作人员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审核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的,应负责通知进行补充。

第九条  根据文化商品隶属板块、属性的不同,专家在符合专业性、独立性要求的前提下由本所董事会讨论选定,每次咨询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名。选定后,咨询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经本所选定咨询专家后,由指定工作人员通知被选定的专家并向被选定的专家提交该次需要鉴定的文化商品目录。

第十一条  被选定专家应当自收到文化商品目录后三天内,进行初步研究并对该文化商品提出有依据、明确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提供的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次挂牌交易品种是否具有市场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

第十二条  被选定咨询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本所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实行回避制度。如被选定咨询的专家与该次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申请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本所申请回避;如未自行申请回避的,本所有权自行或者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十四条  指定工作人员根据专家对文化商品的咨询意见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如过半数专家对该文化商品提出有依据的、明确的专家意见的,则提交本所董事会进行研究表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及文化商品行业标准等,为本所开展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咨询工作,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具咨询意见,并在咨询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不得泄露咨询材料的内容、咨询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保守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本所、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不得私下与该次相关利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接受该次相关利害人员提供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五)不得与其他专家串通或者诱导其他专家发表咨询意见;

(六)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所相关规定或文化商品行业标准等,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