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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23  查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商品挂牌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华夏文交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切实维护参与各方的利益,本所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文化商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均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所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以及投保机制。

第四条  交易商(经纪商和投资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投资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以及停牌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停申报、虚报申报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3、交易商订货量、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额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4、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通过官网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公告:

1、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2、交易商涉嫌违规;

3、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3、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4、文化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5、本所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九条  对系统升级等技术性停牌或其他紧急情况而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予以公告,并恢复交易。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本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易商在发出摘牌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所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本所交易商需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确保交易中发生的风险赔付。

 

第四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本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所设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五条  新文化商品挂牌上市交易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指导价的±30%,正常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具体以申购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临时停牌1小时,并出公告提示风险。对于连续涨跌幅过大的藏品,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其涨跌幅度。

第十七条  当挂牌交易品种的价格偏离国内主要交易市场同品种市场价格超过50%的,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停牌控制措施,具体停牌时间另见公告。

 

第五章  建立投保制度

第十八条  本所认可的保管机构到保险公司对所有上市保管的文化商品进行全额保险,确保藏品的安全。

 

第六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从文化商品鉴定费中提取30%作为风险准备金以备风险。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