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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商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52  查看:

为规范对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纪商的管理,保障经纪商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建设有序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经纪商的合法权益。凡申请成为本所的经纪商,均已阅读并理解本办法的内容且同意接受所有条款的约束,遵守本所公示的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第二条  经纪商在本所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不得擅自超越经纪商业务范围和权限。经纪商资格的取得和退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经纪商奖励制度等事项均按照经纪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纪商业务

第三条  经纪商定义:

“经纪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本所审核批准,与本所签订《经纪商合作协议》,接受本所委托开展本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交收等相关业务的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通过了工商和税务的年度检查的文化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经纪商业务范围

() 向客户介绍本所相关业务的基本情况;

() 为客户提供本所协议转让基本知识及开户、银商签约绑定、交易、交收等相关业务咨询和相关培训。

第三章  经纪商资格

第五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通过了工商和税务的年度检查的文化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所经纪商。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商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通过了工商和税务的年度检查的文化类企业;

(二)文化类企业包括传统文化产业和创新型文化产业;如艺术品、非遗、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动漫影视、文旅体育、文化科技等文化行业领域;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拥有发展本所业务的行业背景或渠道优势,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人(含)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收藏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

(六)必须至少2名专业客户服务人员,高效、进取,拥有合理激励机制的营销团队;

(七)必须拥有服务专业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客服通讯线路(例400电话)、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八)应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九)必须熟悉且充分了解本所的各项交易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等,对本所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

(十)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经纪商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经纪商申办程序

() 申请成为经纪商的机构需向本所市场部提交如下资料:

1、《经纪商入市申请》壹份;

2、《经纪业务商业计划书》壹份;

3、《经纪商业务联系人确认函》壹份;        

4、《经纪商合作协议》一式贰份;

5、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结算银行卡(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作为返佣账号,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结算银行卡)复印件各壹份并加盖公章。

() 本所市场部对上述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递交法务部进行复审,并最终上报董事会。原则上10个工作日给出意见。

第五章  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经纪商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经纪商的权利

1、享有本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2、享有本所提供的其发展投资商在交易完成后的交易服务费返佣;

3、享有本所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 经纪商的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本所关于开展经纪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获知本所的商业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对投资商揭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倡导理性交易;

4、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本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5、接受本所监督管理,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市场活动、推荐会、交流会、培训会等;

6、禁止从事任何损害本所及其他经纪商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经纪商管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发生如下情形,经纪商应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资料:

() 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变更;

() 经纪商合并或分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 财务、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其他经济纠纷;

()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或有银行征信不良记录;

() 其他需披露或告知本所的事项。

第十条  经纪商经本所批准可在本所转让其经纪商代理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经纪商代理资格。资格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经纪商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承继经纪商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该资格。

第十二条  经纪商可申请注销经纪商资格。注销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将在网站进行公告,并注销该经纪商账号。

第十三条  经纪商资格中止期间,不得以经纪商名义从事任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经纪商资格有效期间或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违反本所有关规定的,本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 口头警告;

() 书面通报;

() 强制培训;

() 取消经纪商返佣;

() 暂停经纪商资格;

() 取消经纪商资格。

第十五条  经纪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所审核认定后,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取消当月经纪商返佣,情节恶劣者直接取消经纪商代理资格:

() 对旗下投资商QQ群、微信群内不正当言论未能及时制止,对突发事件无能力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本所的;

() 以本所业务名义从事非本所业务的;

() 用非正当手段拉拢投资商的,例如:降低手续费、诋毁其他经纪机构等;

() 发表损害本所声誉言论的,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布谣言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私下转让、出租经纪商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直接取消经纪商代理资格;

() 通过QQ群、微信群,在群内喊单、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商购买指定商品并高位接盘的,直接取消经纪商代理资格;

()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直接取消经纪商代理资格;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 本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经纪商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管。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经纪商应指定1名业务联系人负责组织、协调经纪商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业务联系人应由经纪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若变更业务联系人,应及时向本所提交《经纪商业务联系人确认函》。

第十八条  经纪商业务联系人应每日浏览本所官网或微信订阅号公告,及时接收本所发送到经纪商专属邮箱的业务邮件,及时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反馈到scb@huaxiacae.com 邮箱。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公示于本所官网,并置备于本所供经纪商查阅、咨询。

第二十条  所有本所经纪商均视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及接受本办法所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经纪商理解为本所之代理人,本所对经纪商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纪商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