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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仓单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7:39  查看: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商在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或本所)的业务行为,保障文交所业务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华夏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买方投资商在购买成功后可随时提出仓单注册申请。

第三条 在仓单注册时限定最小交收量以每个交易品种的《上市说明书》中标注的为准。

第四条 仓单注册成功后,投资商自行设置密码,可凭注册仓单及密码自行到仓储单位提货。

第五条 注册仓单在提货前可过户或向文交所申请注销,注销成功后可继续参与交易。注册仓单一经提货即不得注销。

第六条 注册仓单不记名,不挂失,仓单密码遗失导致的损失由注册投资商自行承担。

第七条 仓单注册/注销须向文交所缴纳仓单注册/注销服务费。

第八条 文交所将投资商的仓单注册信息通知仓储单位。

第九条 仓单注册成功后,投资商即可凭注册仓单在计划提货时间内向仓储单位提出提货申请。仓储单位可提供代办运输业务。

第十条 投资商自行提货时,须持注册仓单(法人须加盖公章)、提货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仓储单位办理提货手续;仓储单位在核对提货凭证、提货人身份及提货密码无误后,将相对应的文化商品交付提货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